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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
時間:2016-08-07來源:廣州安康檢測 點擊:3272次
生產安全事故統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不涉及事故報告和事故調查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生產安全事故由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統計、聯網直報(以下簡稱“歸口直報”)。
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特殊行業領域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按照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和有關行業領域主管部門確定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信息通報形式,實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歸口直報。
第四條縣級以上(含本級,下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接收本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報告和同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通報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依據本辦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進行統計。
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按規定時限要求在“安全生產綜合統計信息直報系統”中填報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表制度》有關規定進行統計。
第五條生產安全事故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11)分類統計。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且直接經濟損失小于100萬元(不含)的生產安全事故,暫不納入統計。
第六條生產安全事故統計按照“先行填報、調查認定、信息公開、統計核銷”的原則開展。經調查認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程序進行統計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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